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2014〕 92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帮助更多大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 2012〕 10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 2014〕 4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 ”(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大学生初次创业为孵化对象,以培育大学生创业主体为目标,以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手段, 促进更多大学生实现创业的孵化载体。
第三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
(二)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初次创业者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的经办程序:
(一)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所办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所办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管理服务团队合法资质;
(二)使用孵化场所的有效凭证;
(三)初次创业大学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入驻协议;
(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初次创业大学生名册》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
(五)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复印件(津社保登字 4 号)。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00 人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 45 户以上,带动就业150 人以上的,给予 75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 50 户以上,带动就业 200 人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享受扶持政策 1 年以上,新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户数、新增带动就业人数达到上述条件的,仍可再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初次创业是指大学生创业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年度内(跨年度的可延长 3 个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初次创业大
学生名册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
附件 1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初次创业大学生名册
年 季
序号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初次注册
企业时间 主营业务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毕业时间
附件 2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
年 季
企业名称 (公章) : 企业编码:
序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码 合同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