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法规

市科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科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创〔 2015〕 5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 2015〕 号),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天津经济发展新引擎, 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 孵化主体多元化、 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 年 月 28 
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号),落实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 2015〕 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天津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 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间应在 500 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 2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 宽带接入、 互联网资源等设施, 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设立不少于 300 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 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及本条第三、四、五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 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100 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 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 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 20 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高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组织认定,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由市科委组织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高校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出具推荐函;各区县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出具推荐函;
(三)市教委、市科委分别委托社会独立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认定为天津市众创空间。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二)各区县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
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
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
果、项目优先在本区县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