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法规

市金融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市金融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津金融局〔 2015〕 
各合作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4〕 101 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开展以小微、促创新、促创业为主题的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动,切实履行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协议》承诺,现就完善机制建设、改进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践行社会责任
    市委、市政府连续 年开展上水平活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天津工作的一大特色。中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是吸纳劳动就业的主体,是创新创业的源泉。解决好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既是解决发展问题,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实现稳增长、优结构、促转型、扩就业、增收入的多重目标。今年的上水平活动以一助两促为主题,通过政策引导和干部帮扶,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政策的合力,目的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合作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切实转变理念、改进完善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践行社会责
任。

    二、放宽准入门槛
    各合作金融机构在战略转型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本质要求。 要把战略转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如何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需求上。 支持中小微企业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中之重。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还贷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中小微企(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融资需求。
    三、合理风险定价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稳定性等措施,纠正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结合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抑制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要主动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节, 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要认真贯彻落实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以贷转存、 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缩短审贷流程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要进一步落实六项机制,做实专营机构,做好小微企业特色分支行,强化专业人才队伍的培训建设,利用各自比较优势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以单列信贷规模、单独信贷评审、放宽不良容忍度、正向激励考核等措施,着力缩短审贷时限敢贷快放,提升服务效能。大型银行要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构建扁平化、集约化、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规模化的中小微企业业务模式。 中小银行要进一步明确立足当地、立足基层、立足社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利用地缘、人缘、亲缘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贴身服务。
    五、创新金融产品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 以市场需要为导向的经营理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中小微企业资产负债特点和 短、小、频、急” 的资金融通需求,量身定制特色金融产品。以促进企业经营生产活动便利化为出发点,着力开发商圈、产业链、知识产权、网络贷款等简便适用的特色金融产品,切实做好字文章,开展专营机构、专业人员、专享办法、专属产品、专用流程五专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覆盖面。对于缺乏抵质押担保物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 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各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

    六、完善服务机制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都要建立由行长(总裁)任组长的工作推进机制,负责组织信贷资源、指定专业部门、安排专门团队、单列信贷规模、单独信贷评审、制定专营方案、优化审贷流程、创新融资工具、改进绩效考核、广布服务网络、加强产品推介、提升服务质量。要本着企业自主申贷、管理部门备案,银行独立审贷、贷款风险分担、依法追偿债权、规范损失核销的原则承办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做到增加贷款量,控制坏账率, 依法追偿坏账,严格核销贷款损失。经济发展要有活力和竞争力,不仅需要顶天立地的大企业, 更需要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眼睛向下、机构向下、业务向下,沉下去接地气,更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真正成为彼此承担、彼此奉献、互惠互利、共生共荣的命运共同体。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2015 年 月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