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津银监发〔 2015〕 2 号
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天津市建立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该项机制,促进签约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及银监会关于促进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4〕 101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推动落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三个重点,全面推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财政资金分担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发挥了财政资金对银行融资的驱动作用, 通过政府在增信和信息服务上的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信用缺失和信息缺失的现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合作意识,践行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协作,同时借助此项机制,以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为重要抓手,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改善业务结构,创新业务品种,拓宽成长空间。
(二)加强机制建设
1.加强组织建设。成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专项工作组,一把手行长担任组长,组织专题研究,加快业务进度。加强总行、分支机构、营销、审批、风险管理等前、中、后台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切实做好推动组织落实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专项管理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理顺业务流程。
3.加强考核机制建设。制定区别于大型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服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对落实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团队予以适当倾斜,突出对团队和个人的正向激励。
(三)落实八项工作措施
1.做好客户储备。对目前进入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的企业进行梳理,对符合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企业,在签署协议后,优先报送企业名单,优先放款。
2.创新抵质押方式。改进信贷技术,逐步放开对抵押物、担保的依赖。有条件的银行,要探索关系型信贷和信用评分法,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发展各类动产质押。探索各类外部增信,分散信用风险。
3.优先分配信贷额度。改变年初贷款额度侧重大型企业的做法,优先发放符合风险补偿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4.加大授信审批支持。授信审批部门要专题研究相关授信审批政策,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审批通过率。
5.合理设定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享受贷款风险补偿的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6.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七不准”、 “四公开”,严禁“以贷转存”、 “存贷挂钩”,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相关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相关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物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7.加强贷后跟踪、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严格监控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严格进行贷后检查和风险预警,发现风险苗头的尽快采取化解处置措施,防范不良贷款较快上升。
8.用好呆账核销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 2013 年修订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特别是做好单户贷款余额 1000万元以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自主核销工作。
9.明确不良容忍度与尽职免责程序。各行要按照监管要求,对尽职免责的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制定具体、明确的操作办法, 确保该制度真正惠及相关业务条线的每一名基层员工。要在内部明确不良容忍度标准: 相关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 2 个百分点以内的, 不作为具体业务部门的评价扣分因素。
二、推出三项措施,扎实开展监管激励约束工作
(一)加强检查督办
我局将对该项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办, 对参与程度高、贷款发放金额大的银行予以表彰,对参与不积极,制度办 — 83 —法出台滞后的机构予以窗口指导加强督办, 将该项机制的推动情况作为高管履职评价、机构准入、 监管指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监管激励措施
1.对相关贷款的不良率给予一定容忍度,放宽监管评级扣分标准和准入限制措施。
2.开通绿色通道,支持银行建立服务中小微的机构网点,简约相关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审批程序。
3.在存贷比考核计算分子贷款金额时,扣除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三)严格监管惩戒措施
加大检查力度, 对于骗取补偿资金的行为和不规范经营的行为严厉查处。对于银行“一刀切”抽贷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曝光。
附件:国务院及银监会关于促进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文件的
目录
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
2015 年 1 月 27 日
附件:国务院及银监会关于促进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文件的目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3〕 87 号);
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 52 号);
3.《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 2011〕 59 号);
4.《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 2011〕 94 号);
5.《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 2012〕 3 号);
6.《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 2013〕 7号);
7.《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3〕 277 号);
8.《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 2014〕 34 号);
9.《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 2014〕 3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