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津教委〔 2015〕 25 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根据《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结合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按照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以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为载体, 有效整合资源, 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学生的奇思妙想与市场需求全面对接, 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为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和高校支持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高校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到 2016 年,全市每所高校至少建成 1 个众创空间,全市高校众创空间超过 55 个,形成一批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校众创空间。聚集广大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 建立一支服务高校众创空间的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培育一批大学生创业明星,让大学生经历创新创业过程,积累创新创业经验。
二、基本要求
(三)场地条件。各高校要充分整合校内场地资源,利用现有的科技园、实训基地、实验室、孵化基地、学生活动中心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对老旧楼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所有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 200 平方米, 规模较大的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内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及咖啡交流空间等设施。
(四)服务内容。高校众创空间应聚集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为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持续创业;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高校专家学者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结合学生所学专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整合链接社会资源,与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校内现有科研与实践设施,为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应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五)运营主体。高校众创空间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高校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以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为宗旨, 并自有或聘请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 已经由高校自行建设并运营的众创空间,可暂由高校继续运营,并按照众创空间的场地要求和服务内容进行提升,待时机成熟后引进社会运营管理机构。
(六)管理模式。高校众创空间应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的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获利, 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及披露机制等;应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逐步聚集一定数量的活跃创业团队和创客, 与高校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在众创空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类设计活动,通过 成立企业、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
三、支持政策
(七)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对经认定的高校众创空间,由市财政部门分级分类给予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拨付高校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其中 200至 1000 平方米的补助 100 万元, 1000 至 2000 平方米的补助 200万元, 2000 至 5000 平方米的补助 300 万元, 5000 至 10000 平方米的补助 400 万元,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引导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设立不少于 300 万元的种子基金, 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市财政按 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优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八)政府服务延伸。各区县将抽调专门人员作为“众创空间政府服务专员”,组成服务专员团队,派驻本区县内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创业难题,实现政府职能的“最后一公里”延伸。高校众创空间应主动与所在区县对接,开辟专门场地用于设立“政府流动服务站”,作为服务专员现场办公、集中受理服务需求的固定场地。允许高校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原来的 3 年延长至 7 年,即毕业前 2 年和毕业后 5 年。
四、认定管理
(九)众创空间的认定。高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依据市科委制定的《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高校实际进行组织认定。 高校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出具推荐函。市教委委托社会独立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 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分级。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认定为“天津市众创空间”。
(十)众创空间的管理。经认定的高校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教委建立高校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高校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资格; 对提供虚假材料、 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机制,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把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的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市教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对高校众创空间的点评、分析、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营造浓厚氛围。各高校要在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群体中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广泛吸引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到高校众创空间,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要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宣传和引导,报道先进事迹,树立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高校中蔚然成风。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