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精神要求,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和素质,经天津市相关部门审批,建立河北工业大学“工学坊”众创空间。为保证“工学坊”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学坊”是大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一年之内提供创业服务。
第三条 入驻创业团队(企业)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工学坊”由“工学坊”管理办公室管理,负责“工学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五条 “工学坊”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工学坊”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为创业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和后勤服务;
(二)负责受理“工学坊”入驻申请,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决定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入驻、退出等事宜,并与入驻团队签订入驻协议;
(四)组织对创业团队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六)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七)负责“工学坊”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六条 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职责:
(一)对申请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前景、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工学坊”管理办公室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创业团队入驻“工学坊”
第七条 申请入驻“工学坊”的创业团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是河北工业大学在校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或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
(二)大学生“工学坊”是创业团队开展创业活动和实施项目研发的场所,申请入驻者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并愿意遵守“工学坊”有关管理规定;
(三)创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四)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五)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六)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入驻“工学坊”程序
(一)创业团队向“工学坊”管理办公室提交《河北工业大学“工学坊”入驻申请书》、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由“工学坊”管理办公室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工学坊”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入围的创业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驻团队;
(四)确定入驻“工学坊”的创业团队与“工学坊”管理办公室签订《河北工业大学“工学坊”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入驻手续;
(五)创业团队正式入驻开展创业活动,六个月内应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第四章 “工学坊”的管理
第八条 “工学坊”管理
(一)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损坏或占用配备的基础设备和办公用品。
(二)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三)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工学坊”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四)创业团队在“工学坊”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工学坊”管理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九条 经营管理
(一)企业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有违反,将提出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创业园;
(二)创业团队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入驻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入驻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入园企业所有;
(五)遵守“工学坊”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工学坊”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入驻协议;
(六)及时准确地向“工学坊”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工学坊”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七)“工学坊”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安全及卫生管理
(一)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工学坊”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二)“工学坊”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三)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工学坊”管理办公室报告。
(五)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并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五章 创业团队退出
第十一条 协议期满退出
进驻创业团队与“工学坊”管理办公室协议期满,到“工学坊”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工学坊”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工学坊”管理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三条 孵化期满退出
创业团队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在创业园进行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四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工学坊”管理办法的创业团队,“工学坊”管理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六章 创业政策
第十五条 创业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园对首次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办公用房及相关办公设备免费使用一年;
(二)提供的创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通讯网络、商务中心、生活服务、政策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创业导师、创业培训、短期借款、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财务代理、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申报、市场推广、人才招聘、技术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申报、优惠政策办理等;
(三)对超过一年孵化期的创业企业,实行减免房租50%,或按政府扶持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学坊”管理办公室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2016年5月10日